(2017)闽0824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志和与刘渊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和,刘渊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1939号原告:王志和,男,1987年11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渊哲,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王志和与被告刘渊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渊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50988.3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被告向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由含原告在内的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因被告逾期未支付利息,经原告与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代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合计50988.39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综上事实,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刘渊哲未作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普通贷款还款业务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代被告向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了借款本息合计50988.39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原告诉称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向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是被告向福建武平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的行为属履行保证责任,对该代偿的借款本息50988.39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渊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王志和代偿款50988.3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刘渊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兰银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