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雪娟与王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娟,王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娟,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王宏宇,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西城名苑小区*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赵雪娟与被执行人王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黑1222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雪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宏宇无存款,有房产、工商、车辆权属登记。有工资被另案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雪娟与被执行人王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黑1222执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