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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新禹诉中国电信总公司朝阳电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禹,中国电信总公司朝阳电信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3014号原告:王新禹,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北票市。被告:中国电信总公司朝阳电信分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原告王新禹与被告中国电信总公司朝阳电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新禹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禹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禹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新禹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雪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