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蒙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934号原告:蒙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戴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蒙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 判 长  葛雪媚审 判 员  赖伟珍人民陪审员  何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爱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