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卢学忠、刘军等与鲁建茺、闫爱国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忠,刘军,王宗彪,鲁建茺,闫爱国,闫雄国,魏世元,世文军,世文忠,魏晓虎,闫华国,王彦军,孙建东,栗春新,鲁国孝,闫明国,闫军国,王宗玉,魏世荣,孙建荣,魏世华,魏世雄,王菊英,闫昌国,张龙军,马菊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民初1204号原告卢学忠、刘军、王宗彪等11人。原告诉讼代表人:卢学忠,男。原告诉讼代表人:刘军,男。原告诉讼代表人:王宗彪。被告:鲁建茺,男。被告:闫爱国,男。被告:闫雄国,男。被告:魏世元,男。被告:世文军,男。被告:世文忠,男。被告:魏晓虎,男。被告:闫华国,男。被告:王彦军,男。被告:孙建东,男。被告:栗春新,男。被告:鲁国孝,男。被告:闫明国,男。被告:闫军国,男。被告:王宗玉,男。被告:魏世荣,男。被告:孙建荣,男。被告:魏世华,男。被告:魏世雄,男。被告:王菊英,女。被告:闫昌国,男。被告:张龙军,男。被告:马菊琴,女。原告卢学忠等11人诉被告鲁建茺等23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卢学忠等11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学忠等11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学忠等11人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卢学忠等11人负担。审判长李培荣人民陪审员李玉山人民陪审员陶生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李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