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贾墨与西安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墨,西安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541号申请执行人贾墨,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7)477-1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西安融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陕A90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