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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匡宗丕与张银华顾文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宗丕,顾文清,张银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654号原告:匡宗丕,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顾文清,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张银华,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匡宗丕与被告顾文清、张银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匡宗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匡宗丕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匡宗丕负担。审判长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