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6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刀吉仁欠、看卓加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碌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吉仁欠,看卓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碌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3026刑初13号公诉机关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刀吉仁欠,男,藏族,1991年2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系甘肃省夏河县人,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碌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碌曲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碌曲县公安局看守所。系累犯。被告人看卓加,男,藏族,1985年8月6日出生,文盲,无业,系甘肃省夏河县人,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无前科,因本案,经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以碌检公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刀吉仁欠、看卓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刀吉仁欠、看卓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刀吉仁欠伙同被告人看卓加窜至碌曲县步行街,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棒将步行街特步专卖店门撬开,进入店内盗走衣服、鞋子及1500元现金。此次盗窃价值达8460元。2016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刀吉仁欠伙同被告人看卓加、道某某(负案在逃)窜至碌曲县步行对面一家联通手机店,用随身携带的铁棒撬开手机店门,盗走手机18部及现金2500元,此次盗窃价值达65424元。此案盗窃总价值达7388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看卓加的供述,2015年12月29日晚我和刀吉仁欠商量去偷东西,我们在垃圾场那里捡了两、三个大的塑料袋,搜寻盗窃目标,发现特步专卖店没人,我们用捡来的铁棒撬开店门,进去后将衣服和鞋(棉衣大概八套,衣服大概十套,鞋大概六双,书包两个,腰包两个,都是特步牌的)装进袋子里,到收银台抽屉里取走了1500元钱(面值有100元、50元、20元10元和1元的),后来将偷来的东西和钱我俩平分了。铁棒是从我家的冬季牧场捡的,偷完后我们在路上扔了。2016年5月24日晚我和刀吉仁欠、道某某三人商量去偷手机店,后来到步行街对面的手机店,我和刀吉仁欠望风,道吉东知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棒撬开了门,我们三人先把18部手机(苹果6S手机2部、苹果6手机1部、苹果5S手机1部、三星手机5部、OPPO手机9部)装进裤兜和藏衣里,到收银台将抽屉打开拿走2500元左右现金(面值有100元、50元、20元、10元的)。偷来的东西我们三人平分了,现金每人分了800元左右,手机我拿了2部三星、1部苹果6S和2部OPPO,刀吉仁欠拿了7部手机,道某某拿了6部手机,偷来后一个月左右我把5部手机每部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道某某介绍的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撬门的铁棒被道吉东知带走了。2、被告人刀吉仁欠的供述:2015年12月29日晚,我和看卓加寻找盗窃目标时发现步行街特步专卖店内无人,我们到垃圾场捡了两、三个大塑料袋,拿着从牧场捡来的一根一尺多长的铁棒,撬开门,然后我俩将衣服和鞋子(都是特步牌的,棉衣大概8套、衣服大概10套、鞋大概6双、书包2个、腰包2个)装进袋子里,我去收银台撬开抽屉,有1500元现金(面值有100元、50元、20元、10元和1元的),后我们拿着钱出来了,我们将衣服平分了,现金每人分了700元左右。铁棒我在回去的路上扔了。2016年5月24日下午我打电话给看卓加提出偷手机店,他答应了,后来我们骑着摩托车碰面了,将近到晚上11时左右,我们准备好去偷事先看好的那个手机店时,发现里面有人,我们放弃了。然后道吉东知说另有一家较大的手机店没人,我们答应后,我负责在步行街口望风,看卓加和道吉东知去了门口,我不知道谁撬开了门,后我们三人一起进去,先把手机拿上装到裤兜和藏衣里,我们到收银台,打开抽屉,拿走了2500元现金,后到阿木去乎镇尼玛隆村附近的一个空房子里将手机和现金分掉后各自回家了。总共偷了18部手机:苹果6S手机2部、苹果6手机1部、苹果5S手机1部、三星手机5部、OPPO手机9部,具体特征我说不上,现金每人分了800元左右,看卓加拿了2部三星手机、1部苹果6S和2部OPPO手机,我拿了7部手机,1部苹果6、1部苹果5S、1部三星手机、4部OPPO手机。道某某拿了6部手机。偷来的一个月后我将7部手机在夏河县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铁棒走的时候被道吉东知拿走了。二、受害人陈述:1、受害人韩某某的陈述,2015年12月30日早上8点40分左右,物业公司的朋友打电话来告诉我的店门被打开着,我赶到店铺后看到外面的铁皮门上的两个锁子和里面的玻璃门被砸了,进去一看好多货物被盗以及吧台抽屉里的现金也不见了,我就报了警。当时我对空架子上的衣物进行了一些统计,棉衣也就是羽绒服共16套,卫衣、毛衣挂在一起共15件,鞋大概8双或6双,书包2个、腰包2个,根据以前每天营业额计算现金大概有13000元左右,具体数字我记不清,电脑上没有记录,销售清单也打不出来,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13000元。衣服和鞋包都是男士的,全是特步牌的。2、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6年5月24日晚8点20分左右我将手机店门锁好后回家了,第二天早上9点上班时发现手机店的门开着,柜台里的手机不见了,分别是苹果6S手机两部、苹果6一部、苹果5S一部、三星A9一部、三星A8一部、三星A6一部、三星S6+一部、三星NOTE5一部、OPPOA53一部、OPPOR9一部、OPPOR9PIUS(64G)一部、OPPOR9PIUS(128G)一部、OPPOA53M一部、OPPOR7S一部、OPPOR3一部、OPPOR7PIUS一部、OPPON5207一部。还有收营台抽屉里的2580元现金也被盗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碌曲县步行街特步专卖店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被盗现场。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手机店被盗的事实及被盗财物。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刀吉仁欠对同案犯看卓加及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被告人看卓加对同案犯刀吉仁欠及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公安机关对作案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及检验;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五、价格鉴定意见:碌曲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碌发价2017(006号)、碌发价2017(00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盗衣物价值为6960元,18部手机价值为62924元。两次盗窃现金金额分别为1500元、2500元。此案盗窃价值为73884元。六、书证:1、案件来源。受害人报案,经网上追逃,被告人刀吉仁欠在逃时被西宁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看卓加于2016年11月1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体格检查表证实二被告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刀吉仁欠属累犯。4、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5、碌曲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看卓加在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在本起案件中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刀吉仁欠、看卓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达73884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刀吉仁欠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看卓加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刀吉仁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止。)二、被告人看卓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严 银 海审判员 道知东珠审判员 杨 娟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玉 琛判后释明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被告人刀吉仁欠量刑起点为三年,犯罪数额每增加4500元的,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为三年三个月,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5%,属累犯,增加基准刑的20%,即被告人刀吉仁欠的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确定被告人看卓加量刑起点为三年,犯罪数额每增加4500元的,可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被告人看卓加基准刑为三年三个月,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减少基准刑的5%,自首减少基准刑的5%,无增加的刑罚量,即被告人看卓加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