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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9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超与雷征祥、诸城市广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超,雷征祥,诸城市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278号原告:丁超,男,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成,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征祥,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诸城市广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魏家庄村56号。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7049G。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超与被告雷征祥、诸城市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征祥、诸城市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雷征祥、诸城市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超撤回对被告雷征祥、诸城市广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