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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连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421号移送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连法,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洛江区人,住泉州市洛江区。本院立案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连法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5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连法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4000元的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7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连法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858元,被执行人黄连法尚欠3142元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黄连法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执行人黄连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苏燕东代理审判员  周伟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