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9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石剑与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剑,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9463号原告:石剑,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金芳,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石剑与被告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石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石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剑撤诉。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芃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