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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1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经建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恒瑞重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经建油漆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恒瑞重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经建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孙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宏斌,男,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银川市经建油漆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宁夏恒瑞重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刘清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宁0105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经建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恒瑞重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经建油漆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05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