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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财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韩美霞与郭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美霞,郭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1948号申请人韩美霞,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郭志伟,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韩美霞与被申请人郭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鲁VQ****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鲁VQ****号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XX在XX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允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