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谭明芝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芝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明芝,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处湛江站派出所抓获,同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胡起并,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61040632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明芝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吟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明芝及其辩护人胡起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明芝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谭明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明芝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均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谭明芝联系介绍毛某在交通银行办理信用卡,毛某在填写完信用卡申办资料后,得知信用卡额度太低,便明确表示拒绝办理,但未收回申办资料。谭明芝便在毛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变更联系方式的方法,以毛某的名字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8000元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15。2016年1月10日谭明芝在田某名下的武穴市友群物资贸易商行POS机上使用该卡透支27400元,至案发时止,谭明芝仍未偿还透支款。2017年1月13日谭明芝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明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田某证言;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电子渠道申请表及申报资料;报案书、催收记录;账户交易流水账、对账单;被告人谭明芝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明芝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明芝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明芝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明芝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明芝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四百元(罚金及退赔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 强人民陪审员 吴喜云人民陪审员 陈周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