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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庆延与于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延,于万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121号原告:徐庆延。被告:于万志。徐庆延与于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徐庆延与被告于万志于2017年10��12日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于万志给付徐庆延12000元后,徐庆延撤回起诉。原、被告双方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协议约定,应视为原告徐庆延于2017年10月12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庆延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徐庆延负担。审判员  彭修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