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庆延与于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庆延,于万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121号原告:徐庆延。被告:于万志。徐庆延与于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徐庆延与被告于万志于2017年10��12日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于万志给付徐庆延12000元后,徐庆延撤回起诉。原、被告双方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协议约定,应视为原告徐庆延于2017年10月12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庆延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徐庆延负担。审判员 彭修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