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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永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永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135号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华泰花园商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2899998E。法定代表人:焦长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四季阳光小区物业经理,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秀芹,女,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四季阳光小区物业副经理,住三河市南城滨河东区,被告:李永利,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三河市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