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特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利祥、周爽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利祥,周爽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特2452号申请人(甲方):马利祥,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环,诸暨市应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乙方):周爽笑,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利祥与申请人周爽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马利祥与申请人周爽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乙方周爽笑应归还甲方马利祥借款本金70000元,定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期间每月月底前各支付5000元。如乙方任何一期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加付未履行部分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且甲方可就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利祥与申请人周爽笑于2017年10月12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边 锋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