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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正昌与陈正兴、张正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昌,陈正兴,张正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408号原告:梁正昌,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告:陈正兴,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告:张正明,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原告梁正昌与被告陈正兴、张正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梁正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正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