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正昌与陈正兴、张正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正昌,陈正兴,张正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408号原告:梁正昌,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告:陈正兴,男,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被告:张正明,男,1987年3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原告梁正昌与被告陈正兴、张正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梁正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正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