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行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绪芬与重庆市民政局撤销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绪芬,重庆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初187号原告罗绪芬,女,苗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59914。法定代表人江涛,局长。委托代理人万仕先,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道红,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绪芬诉被告重庆市民政局撤销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绪芬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罗绪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绪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绪芬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卿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