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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绪芬与重庆市民政局撤销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绪芬,重庆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初187号原告罗绪芬,女,苗族,1976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59914。法定代表人江涛,局长。委托代理人万仕先,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道红,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绪芬诉被告重庆市民政局撤销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绪芬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罗绪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绪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绪芬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卿 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