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和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5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惠琴,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晨阳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5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兰州城市学院以开咖啡厅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夏某、杨某某、丁某的信任,以以上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购物平台及大学生贷款平台,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骗取五名被害人名下的贷款总计95023.2元,赃款已被其挥霍。2、2015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以扩建补习班为名,骗取被害人席某某的信任,以席某某的名义在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32914.8元,赃款已被其挥霍。3、2016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以扩建补习班、申请”马云创业基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景某某、贾某的信任,以袁某、景某某、贾某的名义在网络平台上贷款39112元,所骗款项用于归还之前的分期贷款。被告人赵某某归还被害人景某某2005元,剩余37107元已被其挥霍。4、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让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在其开办的补习班当兼职老师,并为被害人伪造工资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信任后,以两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贷款,总计38024元,所骗款项全部用于归还之前的分期贷款及个人消费。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被告人赵某某对袁某、贾某的实施诈骗的行为自愿认罪,对骗取其他人事实予以承认,其认为并不构成诈骗犯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能主动交代本案事实,并在案发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在兰州城市学院以开咖啡厅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夏某、杨某某、丁某的信任,以上述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在网上购物平台及大学生贷款平台,通过信用贷款的方式骗取五名被害人名下的贷款总计95023.2元,赃款已被其挥霍。二、2015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以扩建补习班为名,骗取被害人席某某的信任,以席某某的名义在网络贷款平台上贷款32914.8元,赃款已被其挥霍。三、2016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以扩建补习班、申请”马云创业基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景某某贾某的信任,以袁某、景某某、贾某的名义在网络平台上贷款39112元,被告人赵某某归还被害人景晓峰2005元,剩余37107元已被其挥霍。四、2016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让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在其开办的补习班当兼职老师,并为被害人伪造工资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信任后,以两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贷款,总计38024元,所骗款项全部用于归还之前的分期贷款及个人消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被害人因被告人赵某某诈骗钱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3、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4、抓获经过,证明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到案的事实。5、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夏某、杨某某、丁某报案材料及陈述、银行交易流水、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明细、网络贷款平台截图,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以开咖啡店为由,以上述被害人身份信息在网络购物平台及网络贷款平台骗取钱款95023.2元的情况。其中骗取李某某13145元、赵29247.2元王某某12064元、郭某某15152元、夏某17720元、杨某某2712元、丁某4983元。6、被害人席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银行交易流水、网络贷款平台信息截图,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以扩建补习班为由,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贷款骗取32914.8元的情况。7、被害人袁某、景某某、贾某报案材料及陈述、银行交易流水、网络贷款平台截图,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以扩建补习班、申请”马云创业基金”为由,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贷款骗取37107元的情况。其中,骗取袁某12600元、贾庚11512元、景某某12995元。8、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银行交易流水、网络贷款平台截图,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以为二被害人伪造工资流水为由,利用二被害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贷款平台骗取38024元的情况。其中,骗取周某某24350元、陈某某13674元。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当庭陈述,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本案事实的情况。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本案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某辨认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30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四起不认为是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均不符,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主动交代本案事实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案发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在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已将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赔、退还的数额从诈骗总额中予以了扣减,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涉案赃款203069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谢东昌人民陪审员 俞福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法官 助理 于 霞书 记 员 孟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