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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艳与被执行人张玉生、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生,王红艳,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生,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江军,男,汉族,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本院在执行张玉生、王红艳申请执行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军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军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房产、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江军与申请执行人张玉生、王红艳自愿达成和解,一、江军自2017年9月29日前付100000元;余款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二、如江军不能履行和解协议,则承担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张玉生、王红艳。三、执行费2150元由江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3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