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陆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男,汉族,住祁阳县。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周某,男,汉族,工人,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祁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周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某某、王某某执行款及贷款本息18.5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财产。2012年8月14日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的财产状况,仍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祁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