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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伟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2刑初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伟霞(小名“伟伟”),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休宁县人,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人胡伟霞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休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休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晚,被告人胡伟霞为潘某1从他人处代为购买甲基苯丙胺0.5克,并从中牟利1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伟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霞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9日晚,潘某1电话联系被告人胡伟霞,让她帮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潘某1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胡伟霞600元。胡伟霞后以400元价格从他人处购买0.5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给潘某1,并与潘某1、潘某2一起在潘某2的车上吸食了该毒品。期间,胡伟霞支出车费98元,多余款项作为其帮潘某1代购毒品的劳务费。被告人胡伟霞于2017年6月21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苹果6S手机一部;2.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潘某1与胡伟霞之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潘某1、潘某2、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伟霞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霞为他人代购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伟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胡伟霞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伟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丽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志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