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某某、袁某甲、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袁某某,袁某甲,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住所地城固县某某路某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该行农贷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袁某某(借款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四组,农民。被执行人袁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农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袁某某、袁某甲、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即判决要求借款人袁某某偿还农行城固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90.34元及之后利息(另计)等,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袁某某送达了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袁某某未主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袁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余额信息及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主动履行,且未报告名下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予以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克金审 判 员 陈文彬代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