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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州市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春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438号原告:福州市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天泉路133号鑫泉新苑B区13#、15#楼连接体1层05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096417096N。法定代表人:邢西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清泉、孙陈兰,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丁春生,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福州市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春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福州市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福州市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晓冰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