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瑜、吕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瑜,吕琨,赵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高瑜,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吕琨,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赵倩,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2017)鲁0304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吕琨、赵倩银行存款112891.99元(本金106000元、利息2616.99元、案件受理费1236元、保全费1095元、申请执行费1564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8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