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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财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郭林根、宋军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林根,宋军,郭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财保175号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缘求、赵江锋,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林根,男,195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申请人:宋军,女,195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申请人:郭垚,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林根、宋军、郭垚银行存款680000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郭林根、宋军、郭垚名下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