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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温胜华与赣州市严兄弟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胜华,赣州市严兄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115号原告:温胜华,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赣州市严兄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南建材大市场金星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7797179XY。法定代表人:严春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明,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温胜华诉被告赣州市严兄弟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胜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严兄弟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胜华撤回对被告赣州市严兄弟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胜华承担。审判员  陈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兆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