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裴字成与李叶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字成,李叶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651号原告:裴字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李叶贵,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字成诉被告李叶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字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字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字成负担。审 判 长 彭 俊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