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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裴字成与李叶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字成,李叶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651号原告:裴字成,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李叶贵,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字成诉被告李叶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字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字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字成负担。审 判 长 彭 俊人民陪审员 李 跃人民陪审员 唐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