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5950薛茂信与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茂信,余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950号原告:薛茂信,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余芳,年籍不祥,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茂信与被告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通过邮寄应诉材料,结果为“迁移新址不明”。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书面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或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以便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茂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红雷人民陪审员 周启祥人民陪审员 田家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