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寿学利、刘銮侠与赵光珍、张翠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学利,刘銮侠,赵光珍,张翠萍,李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寿学利,女,汉族,1980年12月14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申请执行人:刘銮侠,女,汉族,1957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赵光珍,女,汉族,1967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张翠萍,女,汉族,1941年5月4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李明明,男,汉族,1989年1月4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学利、刘銮侠与被执行人赵光珍、张翠萍、李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光珍、张翠萍、李明明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