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杜甫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司、周梓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杜甫,周梓涛,周宗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主要负责人:尤程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湖��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甫,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平,常德市法学会法务工作者。原审被告:周梓涛,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原审被告:周宗伦(周梓涛之父),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临澧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甫,原审被告周梓涛、周宗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4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其与杜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玉苹审 判 员 李 冲代理审判员 彭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