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董科、张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科,张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董科,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张旭军,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董科与被执行人张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科于2017年07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旭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董科借款7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信息,被执行人股权已冻结,工资已扣留,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董科申请(2017)浙1123执140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长 叶 敏审判长 卓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树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