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5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皮明艳与王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明艳,王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418号申请人皮明艳,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28日,住江西省樟树市府桥路。被执行人王成鹏,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住四川省晋城镇。申请人皮明艳与被执行人王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成鹏向申请人皮明艳偿还借款10万元,按照判决书确认的方式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为保障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成鹏名下轿车一辆(车辆品牌:奥迪牌,车辆号牌:川A52X**,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号064891),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赠予、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