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138号申请人王继文与被执行人陈碧河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文,陈碧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文,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陈碧河,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王继文与陈碧河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碧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继文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碧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应长审判员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