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行审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马现超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宋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13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靖永礼,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坤,男,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现超,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宋现超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月12日以被执行人宋现超与张某于2016年9月9日在章丘市妇幼保健院实施的生育行为违法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征决字[2016]1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宋现超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4999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6]1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宋现超,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整,剩余部分社会抚养费29995元整未缴纳。2017年1月,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宋现超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剩余部分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决字[2016]1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宋现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未完全履行,经催告,仍未完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征决字[2016]1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中剩余部分社会抚养费29995元整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