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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0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胡寿根、胡敏等与王树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寿根,胡敏,胡淼飞,王树华,方土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03466号原告:胡寿根男,193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胡敏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胡淼飞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云,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华女,194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方土生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现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文捷,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斌,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寿根、胡敏、胡淼飞与被告王树华、方土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胡寿根、胡敏、胡淼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寿根、胡敏、胡淼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寿根、胡敏、胡淼飞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寿根、胡敏、胡淼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胡寿根、胡敏、胡淼飞负担。审判员  韩雨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 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