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路口某某小区,系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陕0722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要求曹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了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某投资公司汉中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有位于城固县文化路钻石央座楼房一幢,因被执行人个人及公司现对外负债较大,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执行多案查封,修建房产一时难以变现,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其他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2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克金审 判 员 陈文彬代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