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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蔺思彤与蔺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思彤,蔺旭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2515号原告:蔺思彤,女,200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系蔺思彤母亲。被告:蔺旭,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原告蔺思彤与被告蔺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蔺思彤的起诉。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00元,退还其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