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思锋、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李思锋,王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1500号原告:王伟,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亭区。被告:李思锋,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王爱军,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李思锋、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以被告王爱军偿还了借款10000元、已与二被告协商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思锋、王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保全费13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孙印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