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40刘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2040号刘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苏11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寇朝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财产刑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目前在服刑,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0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刘某追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于 文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凌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