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赵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赵祥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24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路19号。负责人:王亮,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祥林,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诉被告赵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年7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无正当事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岳 阳人民陪审员 王华伟人民陪审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佟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