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2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祥坤与袁明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坤,袁明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6467号原告李祥坤,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迟丽荣,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明翠,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李祥坤与被告袁明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祥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程世刚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