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候长谊与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长谊,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688号原告:候长谊,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刘勇,男,系原告姐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号。法定代表人:裴桃枝,院长。原告候长谊诉被告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候长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长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长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计765.5元,由原告候长谊负担。审判员  戚宇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