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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众兴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304918XJ。法定代表人:吴满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强路北侧、中兴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4144067Q。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皖1203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货款71197元,于2017年5月9日之前付35000元,余款36197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就下欠全部余额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并另行支付原告安徽倾城印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5000元;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619元由被告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调解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本院已轮候查封安徽省思杰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颍东区新华办事处富颍路66号面库、生产车间、办公楼、2#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北侧部分)不动产,后移交处置组处置,处置组以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且申请人对上述不动产不享有优先权不符合处置条件为由予以退回。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