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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10251号原告:慈溪市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淹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55876786法定代表人:虞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城东村竺家*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66624799F法定代表人:周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慈溪市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慈溪市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货款7547.26元、律师费25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向原告采购包装彩盒,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原告出具货款确认及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547.26元,于2017年8月5日前付清;若未按约付款,则自愿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需要委托了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费为25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货款确认及付款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采购包装彩盒后,应按约支付货款。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昌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货款7547.26元、律师费2500元,合计10047.26元。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5.50元,由被告宁波北仑佳盈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袁 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