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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瑞芳、朱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芳,朱洁,谈伟锋,谈慧敏,梁永昌,冯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吴瑞芳,女,192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朱洁,女,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谈伟锋,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谈慧敏,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强,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执行人:梁永昌,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冯爱珍,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吴瑞芳、朱洁、谈伟锋、谈慧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永昌、冯爱珍��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梁永昌、冯爱珍共同赔偿293862.6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69元、执行费430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梁永昌、冯爱珍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永昌、冯爱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瑞芳、朱洁、谈伟锋、谈慧敏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