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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郑显周,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华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刘帮均。本院在执行自贡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华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以(2017)川0302民初113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华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富世镇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华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富世镇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良忠审 判 员 陈 敏审 判 员 罗 莉法官助理 余运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顺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