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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于加庆与五莲县街头镇于家丰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923号申请人:于加庆被执行人:五莲县街头镇于家丰台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于加庆与五莲县街头镇于家丰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476元、执行费4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标的3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476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于加庆与五莲县街头镇于家丰台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