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9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蒙与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蒙,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9966号原告赵蒙,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7号A区1606号。法定代表人林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体操,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江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婧,河南迅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建权,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蒙与被告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龙置业公司)、被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龙物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蒙、被告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体操、被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婧、邢建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升龙又一城小区业主。2016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原告到达升龙又一城AB区3号楼二单元3层,看到楼梯口、电梯口均不同程度积水,等原告打开房门,看到满屋脏水,原告迅速查看水管、水龙头,发现无一漏水。此时卫生间下水处正在不停的向上反水。原告紧急通知物业,楼长到达原告家中,和原告一样看到满屋脏水,有点不知如何处理为好。原告和楼长商议先通知停水,不让损失扩大,同时原告在业主群里发送照片,说明情况,寻求帮助。经过楼长、主管、几名保洁人员一个多小时的清理,才算把水清扫出去。第二天中午的时候,原告家卫生间再次发生反水。原告不得已又通知疏通人员上门,疏通过后水下去了。根据疏通人员所下管子的长度推断,堵的位置就在二楼地面以上50厘米左右。5月7日,在原告父亲再三要求下,物业人员联系工程部进行维修。维修时,在一楼弯头处打开下水道,在距弯头一米五左右的位置落下了水泥块等杂物。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原告的损失逐渐显现,衣柜柜体开裂,墙体漆面空鼓,硅藻泥着色、空鼓。原告找物业公司协商几次均无果,后由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也无果。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反水造成的损失共计29235元。被告泽龙置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经过高新区质检站和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并备案完毕,后于2016年1月30日进行交房。本案发生时间是2016年5月6日,在交房之后的几个月出现了堵塞,这期间有多家住户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本案发生后,堵塞物为水泥、沙浆、腻子粉及其他混合物。根据上述情况,我公司与本案无关。被告升龙物业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起诉我公司,应就侵权行为系我公司过错导致,以及损失的金额与我公司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我公司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房屋反水系因原告楼上装修的业主向管道不当投放施工材料所致。我公司对原告楼上装修的业主已尽到监管和告知责任,就该管道堵塞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泽龙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9号3幢2单元3层161号的房屋。2016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升龙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升龙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包含有房屋共有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其中共用设备设施包括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等。后原告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了装修。2016年5月6日原告到该房屋时,发现卫生间下水管不断往外冒水,室内存有积水并已漫出至楼道。后原告联系物业人员进行了处理。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从管道里清理出了混凝土砖块,原告认可清理出来有装修材料,但称不排除管道之前就不顺畅。二被告称原告下水道反水系因楼上住户往下水道倾倒装修材料所致。现原告提交有各类单据并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另查明,1、原告所购买的房屋已于2016年1月29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2、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16年5月4日去该房屋时,尚未发生下水道反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各一份、照片一组、衣柜定制单复印件一份、发票二份、报价单一份、硅藻泥订货施工的复印件、硅藻泥维修报价单各一份、张志伟出具的维修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陈永出具的证明一份、物业费、临时出入施工费、垃圾清运费票据各一份、情况说明一份、物业公司出具的反水情况说明、春藤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证明各一份,被告泽龙置业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一份、被告升龙物业公司提交的现场视频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原告提交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各一份,欲证明被告泽龙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采用的是90度直排弯头,不符合相关规定。因该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该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有发票二份、销货清单一组,因该费用系原告装修时所花费,并不能证明其本案损失,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有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交纳房租收据复印件二份,因上述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收据记载时间均在2016年5月6日之前,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有赔偿清单一份,该清单系原告单方出具,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升龙物业公司提交有装修注意事项承诺书、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装修管理规定、承诺书二十七份,欲证明其已对原告及同单元业主的装修行为尽到提前告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对本次下水道反水不存在过错。因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该证明目的,原告亦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原告位于高新区科学大道89号3幢2单元3层161号房屋于2016年5月6日发生卫生间下水道反水,并造成房屋被浸泡。原告称其损失共计29235元,其提交的衣柜维修报价单、硅藻泥维修报价单、张志伟出具的维修证明记载有相关数额,但原告并未对衣柜及墙面进行实际维修,上述材料所记载的数额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其实际损失的依据。原告另主张装修时购买油漆花费、延期入住费用等损失,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其房屋存在因卫生间反水造成衣柜及墙面受潮的实际情况,根据照片中显示的墙面及物品损坏的具体情况,参照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酌定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数额共计为10000元。原告请求被告升龙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在管道中清理出了混凝土砖块。被告升龙物业公司与装修业主签订有各项装修管理规定并收取有装修保证金,但并未对业主的装修进行有效监督,未及时发现装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制止,导致发生本案反水事件,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其具有对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进行维护及管理的义务,故被告升龙物业公司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监督管理义务。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定被告升龙物业公司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10000元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泽龙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称被告泽龙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给水排水部分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房屋已经过竣工验收备案,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蒙100**元。二、驳回原告赵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负担215.5元,由被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婕 来自: